行政起诉状
原告:邹丽惠,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律师,执业机构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横江支路5号店面,联系电话:13950309665。
原告:李贵生,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律师,执业机构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6号宇利广场10楼A座;联系电话:13985500061。
原告:文东海,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律师,执业机构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11号华菱大厦15楼1504室;联系电话:13574884106。
原告:蔡瑛,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律师,执业机构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长城万富汇金座1115号,联系电话:15807319191。
原告:林俐,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律师,执业机构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长城万富汇金座1115号;联系电话:18670799019。
被告:云南省司法厅,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商小云,厅长。
第三人:云南省律师协会,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6号云南省司法厅办公大楼2层。
法定代表人:万立,会长。
五原告因代理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王理乾、王龙得两律师被“虚假诉讼违规”听证活动,受到第三人捏造事实无端通报行政侵权,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被告作出的云政行复不字[2017]第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云政行复不字[2017]第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将第三人不依法查处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被“虚假诉讼违规”一案,强行终止听证会,违法违规处分两王律师和被告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蓄意包庇第三人违法行为的问题移送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7年9月8日上午,五原告受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王理乾、王龙得两律师的委托,出席第三人在被告办公大楼17楼视频会议室举行的两王律师被“虚假诉讼违规”一案的听证会,代理他们进行听证活动,不服第三人于2017年9月19日在《中国律师》、《云南律师协会》自媒体公号上刊发的《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中所作的“在听证已经进行到举证阶段时,又因质疑调查人员和听证人员的身份提出回避申请,听证庭休庭合议驳其回避申请后,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及其代理人哄闹、扰乱听证秩序,导致听证无法正常进行”;“基于以上发生的情形,听证庭经合议后决定终止听证。听证程序终止后,在记录人的再三要求下,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及其代理人均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字”的通报,认为此通报歪曲和捏造事实,肆意抹黑五原告的形象,构成对五原告执业声誉的行政侵权,于2017年9月21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中国律师》、《云南律师协会》自媒体公号上刊发的《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中强加给五申请人的诽谤污蔑不实之词,责令其向五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2、对被申请人不依法查处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被“虚假诉讼违规”一案,违法违规强行终止听证会的问题立案查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诉。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由五原告共同委托的行政复议代表人邹丽惠律师采用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向被告的法制工作部门送达。经查,被告于2017年9月22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2017年10月9日,被告作出云政行复不字[2017]第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其认为:“云南省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五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五原告认为,被告作出不予受理五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故意错误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于2017年9月22日收到五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其不予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即9月29日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五原告。但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而是拖到10月9日才作出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在其作出该决定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的规定,推定被告已于2017年9月22日收到五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故意错误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首先,鉴于前述事实和理由,被告逾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不予受理五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亦属适用法律错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有两款,被告没有明确适用哪一款,说明其非常明白作出该行为是违法错误的,属于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其次,律师协会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授予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其在履行该法条第一款第 (六)项赋予的“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的法定职责时作出的违法不当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属于可行政复议的行为。这一裁判规则已为海南省、福建省、广东省的多家法院的行政裁判文书所确认。被告作为云南省最高的律师行政主管机关,竟然作出这么没有水准的行政复议决定,结合其上述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和错误适用法律的问题,说明被告作出该决定系故意推卸行政复议职责,蓄意包庇第三人的违法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予受理五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推卸行政复议职责,意图包庇第三人的违法侵权行为,属于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第三人不依法查处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被“虚假诉讼违规”一案,强行终止听证会,违法违规处分两王律师和被告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蓄意包庇第三人违法行为的问题移送国家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立案,秉公审理裁判,支持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邹丽惠、李贵生、文东海
蔡瑛、林俐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附证据材料:
1、云南省司法厅云政行复不字[2017]第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