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冯正虎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九次遭受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所属警察的抄家扣物。其中多次,警察没有检查证、扣留物品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二年内连续扣留冯正虎的14台电脑等大量物品,赖账至今未归还,可以申报吉斯尼世界记录。
警察在九次抄家扣物的事件中,诸多环节是违法的,连所谓“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具体案由都不存在,却要强行抄走扣留原告的合法财产,其中有19个文件夹内都是一些法院裁判书等司法文书及诉讼证据材料。
冯正虎根本没有任何涉嫌违法事实,而是护宪维权,推进保障公民诉权的活动,清除司法不作为,督促司法公正,支持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让上海变得更美好。警察频繁地扣押冯正虎的物品,而且霸占不还,这不是依法办案,而是奉命报复、恶意惩罚,逼迫一个坚守法律的人向不讲法、不讲理的权贵屈服。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所属警察扣押冯正虎的物品至今尚未返还,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冯正虎2012年7月依法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EMS:ES797820566CS),该法院接收诉状,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冯正虎坚守法律,持续不断地向管辖法院催办,并依法向上级法院及相关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2018年7月13日冯正虎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EMS:1045358057723),该法院接收诉状,也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
因此,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2018年8月2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EMS:1058829028611)。但上一级法院至今未按上述规定处理。
本案诉求:确认被告所属警察九次抄家扣留原告物品超期不返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判令被告返还超期扣押原告的全部财物或经济赔偿。
本案从2012年7月11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截止2019年5月10日,法院超过法定立案7日内受理的工作日:1743日以上。
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2019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全社会公布,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与责任。从此,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起保证司法公正的重任,法院裁决不公正可以依法向党申诉。
上海法院及法官服从地方级级核心、非法剥夺公民诉权、抗拒中共中央确定的立案登记制及《行政诉讼法》等违法现象有所改观,还是依然如故?本案可以作为上海法院抵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针及司法不公正的典型案例。
兹公开本案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请中共中央及司法领导机关、中外法律人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
行政起诉状
原告: 冯正虎
住址: 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电话: 021-55225958
被告: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
法人代表: 陈志康 局长
住址: 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 021-65431000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所属警察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九次抄家扣留原告物品超期不返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
2、判令被告返还超期扣押原告的全部财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超期扣押原告物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10万元人民币的75个月的银行定期利息(2012年4月起至2018年7月)
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人民币。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冯正虎自2010年2月12日回国后,实现护宪维权的理念,推动维护公民诉权运动,促进司法改革,帮助访民依法维权,结果遭受某些领导人的报复打击。家门口有十几个便衣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天天24小时轮班非法“监视居住”,并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同时也危及冯正虎的住宅安全。警察有时出示一张检查证,有时没有任何执法的证明文件,肆意闯入冯正虎的住宅,野蛮抄家,随意扣物,只拿不还,犹如有执照的强盗。
2010年4月19日至2012年3月23日的二年内,冯正虎遭受9次抄家(2010年4月19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被扣押的大批私人财物,至今尚未归还。这不是正常的检查执法行为,而是肆无忌惮的捣乱,恶意报复,逼迫一个坚守法律的人向不讲法、不讲理的权贵屈服。
过去这是一个难题,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警察扣物的期限,警察可以滥用职权,以检查为由瞒上欺下,扣押不还。现在有了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强制法》,问题就简单了。《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冯正虎遭受九次抄家扣物的概况
第一次,2010年4月19日深更半夜,被告所属警察及社区保安人员闯入原告家,先把原告骗到五角场派出所,然后开始抄家,直至第二天凌晨3:00许,扣押原告的电脑、打印机、网络设备等27件物品。当时,在原告的妻子强烈要求下,五角场派出所民警小庞才临时去五角场派出所取来几张《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录了被扣押的所有物品。这份清单没有公章,连案由、见证人、承办人也没有,仅作为这些警察违法行政的证据留下。
第二次,2010年 8月3日上午,原告冯正虎打算穿上“我要立案”的文化衫,静静地坐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大厅等候立案,去唤醒法官的良知,敦促当政者遵守法律,归还公民诉权,开启司法公正之路。但是,原告尚未出家门就遭传唤,又被抄家拿走两台电脑、两件“我要立案”文化衫以及艾未未摄制的影片《美好生活》等材料。被告所属警察拿走原告的财物,未留下《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而且整个行政过程没有出具任何合法的执法凭证。
第三次,2011年2月16日上午,正当原告准备去给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寄信时,被告所属的警察闯入原告家,将原告传唤到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然后抄家了三个多小时,抄走原告的两台电脑、两部手机、十九个文件夹的判决书、起诉书及证据等诉讼材料、十几本《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1集)》、一只南美羊驼绒毛玩具等33大类物品,其中包括原告致刘云耕的信函打印稿及刘云耕拒收的二封EMS退件。
第四次,2011年2月20日下午,被告所属警察陆巍峰等人进入原告家,拿走电脑、显示屏、打印机各一台,留下一张《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的所属警察把《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当作人民币,可以随随便便进入原告家里换取任何他们喜欢的财物。
第五次,2011年3月3日上午8:30许,原告在家吃早餐时,被告所属警察及社区保安人员七、八人闯入原告家,出具五角场派出所的传唤证,并将原告带至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但没有一位警察来做询问笔录,也没有任何人告知原告究竟有什么涉嫌违法的行为,莫名其妙地被关押至下午1:30许,又被送至上海市崇明县长兴岛的一个“黑监狱”(鹿鸣农庄),每日24小时由7名便衣警察及保安人员贴身看守,直至3月21日被释放,非法拘禁20天。(非法拘禁案另行处理,已向法院起诉。)3月3日原告又一次遭受抄家,抄走一台电脑、一部手机。《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处,未交给原告。
第六次,2011年6月14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国保部门警察张旭清、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率领三名警察及三名雇佣的保安来原告家抓人抄家。被告所属警察抄走原告的物品: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屏一台、打印机一台、手机一部、《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1集)(108案例)》及《王蓉华要立案(60案例)》二本、《捍卫法律,还我诉权》《请支持“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行动(致人大代表、法官、检察官、律师及维权人士的信函)》等文章若干、“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的挂牌4张等。上述扣押物品都是合法的物品,与涉嫌违法根本挂不上钩,而只证明原告坚守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的优良行为,应当表彰奖励,也证明这次传唤抄家绝对是错误的,又是一场瞎折腾。
第七次,2012年3月1日下午15:00许,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葛德强、王水根、陆巍峰、杨浦区国保警察沈国良及上海市国保警察张旭清等十名警察入室抄家,出具盖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公章的检查证。扣押冯正虎的物品:电脑2台、显示器2台、手机4部、打印机1台、扫描仪1台、照相机1部、网络设备若干、书籍文件及其他物品。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盖有五角场派出所的公章,并由承办人葛德强、王水根签字。
第八次,2012年3月20日下午16:30许,被告所属警察陆巍峰、沈国良闯入原告的家,推搡原告至室内的书房,陆巍峰出拳殴打原告,接着野蛮抄家。扣押冯正虎的物品:电话机2台、3月1日扣物清单等文件若干、及其他物品。他们没有出具检查证、扣物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扣物。
第九次,2012年3月23日下午14:30许,被告所属警察陆巍峰、沈国良及市国保警察张旭清,还有五角场派出所二名穿警服的警察,入室抄家,翻箱倒柜,肆意扣物。没有检查证,扣押物品也不出具《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整个检查行政过程没有任何执法凭证。扣押冯正虎的物品:手机1部、电话机1部、手机卡1个、U盘2个、以往的扣物清单及传唤证等文件若干、电影光盘若干、其他物品。
二、原告诉求的法律依据与事实
1、要求确认被告所属警察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九次抄家扣留原告物品超期不返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
该项诉求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要求被告返还超期扣押原告的全部财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原告冯正虎已列出9次被抄家扣押物品的清单(合计),估算尚未返还的物品价值10万元人民币。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若扣押财产损坏或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 被告赔偿因违法超期扣押原告物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10万元人民币的75个月的银行定期利息(2012年4月起至2018年1月)。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原告的电话、网络设备、手机、电话机、上网卡被被告违法超期扣押,致使原告无法上网及手机通话,而上海东方网络公司、上海移动公司根据合同自动扣除每月上网费及手机固定费用,还有无线上网充值卡的过期作废,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而且,即使返还的电脑等电子物品,已经贬值,甚至有的还会损坏,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因此,违法的侵权者理应依法赔偿。
4、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九次野蛮的抄家都是在瞎折腾,其违法抄家的行政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及其家人的身心与名誉。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目前,国家尚未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统一标准及具体金额。原告提出90000元人民币作为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尊重法律,依法立案审理,秉公司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8年8月23日
附件:
1、冯正虎9次被抄家扣押物品的清单(合计)
2、部分《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原件复印
(1) 2010年4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0】第453-456号]
(2)2011年2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3834-3839号]
(3)2011年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3840号]
(4)2011年6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单》[沪公(杨)(五)行扣字【2011】第2393-2394号]
3、2012年7月12日向杨浦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局凭证(EMS:ES797820566CS)
4、2013年12月5日向杨浦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局凭证(EMS:1055183391705)
5、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后(2015年5月20日),再次向杨浦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局凭证(EMS:1067278141308 )
6、2018年7月13日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5358057723)
7、2018年8月23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58829028611)。
8、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一、9次被抄家扣押物品的清单(合计)
图二、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部分)
图三、20180713再次向静安法院起诉的凭证
图四、20180823依法向上级法院起诉的凭证
超期扣押14台电脑等私产案的全部材料,下载阅读。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手机(微信): 13524687100
邮箱:fzh999ne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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