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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就破墙入侵事致戴彬彬

时间:2020-07-28 21:42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8,016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戴彬彬先生:

昨天后半夜,你派的人很勇敢,不顾犯罪的危险非法拆破我小区的南墙,据说有 1500人之多入侵我们小区的私人领地。你当然比他们更勇敢,因为虽然实际犯罪的是他们,但我已对你说过多少遍,这些非法行为的首要责任,都不会落在别人身上。我还是为你担忧。你所为何事?

一、《行政强制法》,“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 44 条)其含义显然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未完之前,是不能强拆的。

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第 43 条)这次破墙入侵行为是在夜间。

三、强拆人员用钩机破坏围墙,触犯了“侵犯公民财产权罪”。不经小区居民同意,从破墙处冲进小区,犯了“非法入侵罪”。

四、强拆人员进入小区后,封锁小区,不许居民出入,这是“非法拘禁罪”。

五、在各家门所贴“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人民政府告知书”,是无效的,因为镇政府无权强制执行拆除。

六、该“告知书”没有出示它所援引之怀柔法院“行政裁定书”,因而不能向居民证明该“行政裁定书”存在,甚至可能犯有伪称法院判决书之罪。

七、也没出示它所援引之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之“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而不能证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

八、该“告知书”所依据北京怀柔区法院“行政裁定书”,是在小区业主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没有完成之前作出的,违反了法定程序,是无效的。

九、上述怀柔区法院的裁定书,是应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瞒着实际重大利益相关人——小区业主的情况下,只告知北京中天恒石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股份合作社,是重大的法律程序上的违法。

十、小区业主从北京中天恒石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股份合作社手上购买的小区房产,是善意第三人,退一万步说,即使小区住宅真是“违建”,必须由出售方充分补偿后,方可退出房屋,才能拆除。但此次破墙入侵在完全没有赔偿业主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进行的强拆,对真正过错方(出售者)没有惩罚,却将过错损失强加于业主,是违反《民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本原则。

十一、你花纳税人的钱雇用非法强拆人员,违反了《预算法》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范围的规定。

我再说一遍,尽管你入侵了我们的小区,也不能证明你就合法了,只能证明你有非法入侵和非法强拆的技术能力和行政资源,而这些资源本来是我们暂时给你的,目的是让你保护我们的住宅和财产。但你用这个被委托的权力作了严重伤害委托人的事情。

昨天后半夜我打 110 报警,竟然没有警察到现场,也没有与我联系。到现在为止,你的人还在非法拘禁我们。没有说出任何理由,只是凭他们人多势众,恐吓居民。我又就“非法拘禁”报警 110,警察虽然来了,但仍不作为。

我希望你能及时纠正这些错误。将我小区的南墙补修好。让那些不明来历的非法强拆人员退出小区。并批评那些在昨天和今天对犯罪行为不作为的警察。 你不要以为你学昌平搞了个法院单方面裁定书就“合法”了。任何一个判决,如果没有重要利益相关方的参加,都是无效的。

你也不要以为,用这种非法拘禁的方法逼迫业主同意签字强拆你就合法了。你看看古今中外,谁会承认城下之盟?即使有的业主迫于压力签字同意,任何时候只要证明签字是被迫的,就完全可以推翻。你派这么多人封锁、威吓业主,不是很容易证明是强迫的吗?你不比于长辉,你也相信这么拙劣的手段吗?

你固然比我的期待差很多,既无道德,也不聪明,但我却要上追王阳明,仍然相信人人都有良知。良知不仅是道德,而且是智慧。你还是不甘作最没良知的人吧。


盛洪

2020 年 7 月 28 日

戴彬彬,现任北京市怀柔区委书记、怀柔科学城工委书记(兼)

盛洪博士,知名经济学家、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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