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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89岁的上海残疾老人被错拘5天

时间:2020-07-11 11:57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6,720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刘淑珍的刑事赔偿申请书

【编者按

上海今年“两会”期间,一个遵纪守法的89岁老人刘淑珍,相信党和政府、相信人民代表,一人步行去上海“两会”的临时接待点提交投诉材料,根本没有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却半路上遭到截访,又被错拘在上海浦东看守所。因此,依法提出刑事赔偿申请书。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并供同道参考。

本申请书由法律顾问冯正虎代写。

刑事赔偿申请书

请求人:刘淑珍   女    1931年2月26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1010219310226****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号***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请求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徐长华  局长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
邮编:200135

赔偿请求

要求被请求人对请求人错误的刑事拘留依法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5条之规定,赔偿原告拘留期间受到伤害的费用101579.7元人民币,其中: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579.7元人民币

2、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刘淑珍是89岁的残疾老人(1931年2月出生,左眼失明,右眼0.1)、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的居民,因2005年上海世博会动迁,私房遭到非法拆迁,至今十几年未得到一分钱的补偿与一平方米的安置,一直暂住小旅馆,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上访投诉。

2020年1月14日至1月20日上海“两会”在上海世博中心(地址:世博大道1500号)召开。往年的上海 “两会”在会场附近停靠一辆大巴士作为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接受访民提交投诉材料的临时接待点。

1月15日下午二点左右,请求人相信党和政府、相信人民代表,故一人步行去上海“两会”的临时接待点提交投诉材料。但是,请求人走到远离会场一公里多的8号线地铁耀华路站附近,突然被二名人高马大的截访人员拦住,架上刚驶来的大巴车里,送到府村路500号民政救助中心站。

当日晚上,周家渡派出所民警来接,将请求人关押在派出所,深夜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名义将请求人关进浦东新区看守所受折磨,刷新了上海看守所在押犯的年龄新纪录。

一个遵纪守法的89岁老人,根本没有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是周家渡街道办事处、政法委、派出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为了求得上海“两会”期间的维稳政绩,不顾法律与道德的底线,残忍对待一个耄耋老人,押车的几个警察将请求人扔进看守所,腰骨受伤至今未愈。在看守所里,吃不好睡不好,有病不许治疗,身心遭受折磨。

而且,刑事拘留请求人刘淑珍的程序全部违法。没有向刘淑珍出示《传唤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也未向刘淑珍的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释放时没有《释放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无证执法,违法拘留。

请求人2020年1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家渡派出所警察抓走,直至1月20日从浦东新区看守所释放,莫名其妙被抓,不了了之被释放,一场噩梦。

期间,1月19日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杨绍刚律师依法进入浦东新区看守所看望请求人,接受请求人的代理委托,并证明刘淑珍被刑事拘留的事实。

1月17日冯正虎向中共上海市委领导网上投诉《关注拘押在上海浦东看守所的89岁残疾老人刘淑珍》,信访转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1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警察电话回复冯正虎,承认刘淑珍被刑事拘留的事实(电话录音)。

因此,被请求人错误拘押请求人,对请求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应当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5条之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1、被请求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579.7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9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315.94元。

2020年1月15日至1月20日的5日,被请求人所属警察对请求人错误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所以,被请求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579.7元人民币,即5日×315.94元。

2. 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请求人所属警察对请求人错误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致使请求人刘淑珍的名誉、身心受到极大损害。所以,要求被请求人为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损害应当依法得到国家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领导明断,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支持请求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请求人: 刘淑珍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1、请求人刘淑珍的残疾人证

2、冯正虎致中共市委领导的网上投诉《关注拘押在上海浦东看守所的89岁残疾老人刘淑珍》及其回复

3、《冯正虎:生命脆弱,愿上帝保佑89岁老人刘淑珍不绝食!》

4、《杨绍刚律师:把公权力关进笼子里》

5、请求人刘淑珍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一、刘淑珍的残疾人证

附件一、刘淑珍的残疾人证

图二、冯正虎致中共市委领导的网上投诉

关注刘淑珍1-市委领导-上海信访-20200117

图三、刘淑珍赔偿申请书的邮寄凭证

20200325-浦东分局赔偿申请书的邮寄凭证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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