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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访民”的身份标识不是罪

时间:2020-07-09 23:33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6,789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 江琴的刑事赔偿申请书

【编者按】

2020年“两会”近日召开,各地人大代表纷纷进京开会,访民也紧跟进京投诉,地方政府的维稳部门又开始草木皆兵,截访追捕。

根据中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公民有权居住在北京,而且有权在北京向中央有关部门信访及投诉。

但是,“敏感日”期间,访民进京就有麻烦了,东躲西藏,还要惹上涉嫌寻衅滋事的官司, 似乎“访民”的身份标识就是一个罪过。

本案的当事人江琴系旅美华侨,因原来在国内的私房2009年遭强拆至今未安置补偿,故常回国上访投诉,久而久之染上“访民”的身份标识。因此,2019年3月她遭遇刑事拘留的冤屈并非奇怪,仅是许许多多访民冤屈中的一例而已。

警察有特权可以抓人,说她涉嫌违法犯罪,她只好配合调查,要关押她,她也只好在牢里受苦。但是,中国毕竟自称是一个法治国家,还有法律规定,抓错人应该赔偿。现在取保候审也结束了,她既不违法又不犯罪,就应当依法赔偿她因刑事拘留而坐牢64日的伤害损失。

兹公开本案,请党政司法领导机关及公众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并供同道参考。

本刑事赔偿申请书由冯正虎代写 。

刑事赔偿申请书

请求人:江琴  女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俱进路***弄7*号101室
邮编:201208
联系电话:18100075519
被请求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法定代表人:祝新军 局长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201号
邮编:200336

赔偿请求

要求被请求人对请求人因刑事拘留坐牢64日予以国家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5条之规定,赔偿原告拘留期间受到伤害的费用249320.96元人民币,其中: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0220.16元人民币

2、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101100.8元人民币

3、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8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江琴系旅美华侨,美国人的配偶,常年居住美国。因母亲在国内,需要女儿回国探望照顾,而且请求人原来在国内的私房2009年遭强拆至今未安置补偿,故暂时回沪探望照顾母亲,并依法上访反映房屋强拆问题。

请求人因2018年11月1日在长宁区人民政府信访办找区长反映情况,却被诬告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无辜遭受行政拘留9日。在上海,请求人的信访问题无法解决,反而遭受伤害,故请求人只好暂时居住北京,便于依法向中央有关部门的信访机构反映请求人的遭遇。

根据中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公民有权居住在北京,而且有权在北京向中央有关部门信访及投诉。

平时,上海市民居住北京,或在北京上访,当地政府不管不问。但是,一旦接近“敏感日”(例如,全国“两会”召开等日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为了维稳的政绩需要,会严管进京访民,莫名其妙的罪名就会强加于访民身上,似乎“访民”的身份标识就是一个罪过。

请求人暂时居住在北京,正常依法上访,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但请求人的身份标识是“访民”,所以一切遭遇就由此产生。

一、连续二次刑事拘留的遭遇均与敏感日的维稳政绩相关

2019年3月5日全国“两会”召开的前几天, 3月1日上午,请求人在北京市房山区的自己借住的房屋里休息时,当地7、8个警察上门盘查身份证,身份证一刷,立即确认出请求人是“上访人员”,警察了解情况后,对请求人说:“你的问题我们可以帮你向上级部门反映,请你配合我们,去派出所登记一下。”结果请求人被北京警察欺骗了,去了之后,当晚即被送到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警察口头告知:“是因为上海市当地公安部门要求我们代扣留你,暂时羁押在房山看守所,具体何时放行要等上海来人接你才知道。”在北京的关押期间,北京警察自始至终未向请求人出具过任何的相关手续。

直到3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新华派出所(请求人在上海居住地的街道派出所)民警小朱一行6人前来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办理了移交手续,随后上海的警车驶出看守所大门。警车一路行驶十多个小时,于当晚12点左右到达长宁分局新华派出所,第二天的3月7日下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由被押送到长宁区看守所,一直关押至4月4日,以取保候审的名义被释放。同时,请求人的护照被扣押,不准回美国与丈夫团聚。

《取保候审决定书》【沪公(长)取保字(2019 号】规定请求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从2019年4月4日起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长到2020年4月3日可以解除取保候审。

出狱后,请求人多次去江苏探望了母亲,正常上访,也有一次陪请求人的美国籍丈夫去北京办事,因为他与美国大使馆有个约见。尽管请求人对刑事拘留及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服,但还是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请求人离开上海时一般都与派出所警察打招呼,他们也认可的。

2019年9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请求人与美国籍丈夫相信了市公安局和12345市民热线的说法:“请直接与当地派出所去讲理拿回护照,谁拿走你的护照就向谁去要,我们已经帮你转达过去了。”于是,就去新华街道信访办和派出所询问。到了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新华派出所,警察钱冲(警号:024401)打开门,要求请求人进派出所里面谈,后来乐副所长(警号:02485)也来了,他先作了自我介绍,他是刚从别处调来这个派出所的副所长。他说:“你今天来的正好,我们要对你收监了。”

请求人问乐副所长:“凭什么?我又没有犯法。”他说:“你有离开过上海吗?别为难我了,这不是我一人说了的事,现在形势是这么一回事。”的确,马上要到10月1日,是庆祝建国70周年的敏感日,我们访民又要被严管了。请求人也无可奈何,好端端地又被抓进看守所。请求人的丈夫是一个只会说几句简单中国话的美国人,实在不懂中国的法律与国情,傻乎乎地陪着妻子去派出所讲理,又眼巴巴地望着妻子从他身边被抓走。

请求人再一次被关押在长宁区看守所,直到10月10日被释放。《释放证明书》【字(2019)1393号】上写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长宁公安局决定释放江琴。同时,又发给请求人一张《取保候审决定书》【沪公(长)取保字(2019)30026号】,取保候审期限从2019年10月10日起算。

2020年4月13日,长宁分局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沪公(长)解保字(2020)30006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之规定(即“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长宁分局决定解除江琴的取保候审。同时,长宁分局发还江琴的护照。

一场噩梦终于结束。

从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13日,一年多期间请求人历经二次刑事拘留,第一次2019年3月1日至4月4日被关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第二次2019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被关押在上海市长宁看守所,二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合计是64日。

请求人在上海或北京,都是正常生活,依法维权,根本没有企图或实施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哪有什么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由?

事实上,是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人在“敏感日”,害怕访民进京上访,影响维稳政绩,故草木皆兵,滥用职权抓人,以限制访民人身自由的拘留方式获取领导的安心。第一次刑事拘留,是与2019年3月5日全国“两会”的时间节点有关;第二次刑事拘留,是与2019年10月1日庆祝建国70周年的时间节点有关。

的确,警察有特权可以抓人,他们说请求人涉嫌犯罪,请求人也只好配合调查,他们要把请求人关押在牢里,请求人也只好在看守所里受苦。但是,中国毕竟自称是一个法治国家,还有法律规定,抓错人应该赔偿。既然已有了审查结论,请求人既不违法又不犯罪,就应当依法赔偿请求人因刑事拘留而坐牢64日的伤害损失。

因此,被请求人错误拘押请求人,对请求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应当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二、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5条之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1、被请求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0220.16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9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315.94元。

2019年3月1日至4月4日、9月10日至10月10日,合计64日,被请求人所属警察对请求人错误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所以,被请求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0220.16元人民币,即64日×315.94元。

2、被请求人应当支付请求人因错误拘留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101100.8元人民币。

被请求人将请求人错误拘留,致使请求人无法外出谋生,因误工而影响请求人的经济收入,如同请求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一样无法工作。因此,该项诉求依据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

全国2019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15.94元人民币。

2019年3月1日至4月4日、9月10日至10月10日,合计64日,被请求人所属警察对请求人错误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所以,请求人因错误拘留而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为101100.8元人民币,即64日×315.94元×5。

3. 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8000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请求人所属警察对请求人错误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致使请求人江琴的名誉、身心和财产受到极大损害。所以,要求被请求人为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80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损害应当依法得到国家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领导明断,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支持请求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请求人: 江琴

 2020年5月7日

附件:

1、上海市公安局《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长安(新华)变字(2019)30007号】

2、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字(2019)425号】

3、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沪公(长)取保字(2019) 号】

4、上海市公安局《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长安刑七变字(2019)30028号】

5、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字(2019)1393号】

6、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沪公(长)取保字(2019)30026号】

7、上海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沪公(长)解保字(2020)30006号】

8、请求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1、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字(2019)425号】

1-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图2、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字(2019)1393号】

2-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图3、上海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沪公(长)解保字(2020)30006号】

7W、上海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沪公(长)解保字(2020)30006号】

图4、江琴提出《刑事赔偿申请书》的邮寄凭证

4-20200507-国赔长宁分局-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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