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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9-撤销网站备案黑名单 ——冯正虎被剥夺诉权的行政案件系列之十九

时间:2019-05-28 22:23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5,891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编者按】

2018年4月冯正虎购买了新网公司的虚拟主机,拟建立“正虎纪实”网站(fzhenghu.cn),并委托新网公司代理网站备案(订单号:ICP3260269624263170)。2018年4月18日,冯正虎通过新网公司《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并由新网公司提交至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审核。新网公司书面通知冯正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未通过网站的备案,其审核意见:主体在黑名单中。

在中国网络是管制的,并非自由。买了网站域名,买了国内网络公司的虚拟主机,还是无法在国内自由开设网站,若没有通过国内省市级通信管理局的备案审核,也就是没有获取ICP证号,没有一家国内的网络公司会开通你已购买的虚拟主机。名曰网站备案制,其实审批制,未经政府部门审核批准是无法建立国内的网站。

据新网ICP代备案管理系统的显示,冯正虎的证件(身份证)号码(31010819540701245)仍在上海通信管理局的网站黑名单中,致使冯正虎在新网或国内的其他虚拟服务器上新开设的网站均无法备案。

冯正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公民权利(包括网站备案的权利)应当受到宪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不受行政权力的非法侵犯。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关部门随意将冯正虎列入黑名单的行政行为,不仅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还是对冯正虎的一种等级歧视,违反宪法法律。

冯正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提起行政复议,工业与信息化部9月17日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其认为:“被申请人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对申请人的网站备案申请作出审核意见,并无不妥。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冯正虎不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于2018年9月30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EMS:1026131835130),该法院接收诉状,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因此,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11月26日亲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收到诉状后未出具收据。2019年3月10日,再次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催办,并用邮政特快专递提交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EMS:1041700308630)。但是,上一级法院至今未按规定处理。

本案诉求:1、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工信复议驳字[2018]第233号);2、判令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依法撤销原告冯正虎的黑名单,准予fzhenghu.cn网站备案。

本案从2018年9月30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截止2019年5月28日,法院超过法定立案7日内受理的工作日:151日以上。

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2019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全社会公布,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与责任。从此,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起保证司法公正的重任,法院裁决不公正可以依法向党申诉。

上海法院及法官服从地方级级核心、非法剥夺公民诉权、抗拒中共中央确定的立案登记制及《行政诉讼法》等违法现象有所改观,还是依然如故?本案可以作为上海法院抵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针及司法不公正的典型案例。

兹公开本案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请中共中央及司法领导机关、中外法律人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200号
邮编:200003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
法定代表人:苗 圩 部长
住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工信复议驳字[2018]第233号);
2、判令被告依法撤销原告冯正虎的黑名单,准予fzhenghu.cn网站备案。

事实与理由

原告冯正虎在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新网公司”)订购域名(fzhenghu.cn)及虚拟服务器空间,拟办博客网站(网站名称:正虎纪实  网站URL:www.fzhenghu.cn ),并于4月15日委托新网公司代理网站备案。

4月18日原告通过新网公司《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并由新网公司代向原告所在地区的管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审核批准,新网ICP代备案管理系统的订单号:ICP3260269624263170。

根据新网ICP代备案管理系统显示,fzhenghu.cn网站备案的管局审核意见:“主体在黑名单中,请核实后再次报备。”本网站备案的主体单位及证件号码是冯正虎的,也就是冯正虎的证件(身份证)号码(31010819540701245)已被上海通讯管理局拉为黑名单,致使冯正虎在新网或国内的其他虚拟服务器上新开设的网站均无法备案。

原告冯正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公民权利(包括网站备案的权利)应当受到宪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不受行政权力的非法侵犯。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关部门随意将原告冯正虎列入黑名单的行政行为,不仅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还是对原告的一种等级歧视,违反宪法法律。

因此,原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项,于6月19日向工业与信息化部提起行政复议,其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18年4月18日对fzhenghu.cn网站备案的审核意见;2、责令被申请人撤销申请人的黑名单,准予网站备案。

原告于9月19日收到工业与信息化部9月17日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其认为:“被申请人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对申请人的网站备案申请作出审核意见,并无不妥。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不符合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1、被告指的“有关机关的决定”是被告等部门制定的文件《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使用部门文件任意剥夺原告的宪法权利,没有法律依据;2、根据国内的网站备案(审批)制度,原告的fzhenghu.cn网站尚未通过备案,根本无法上网,仅是一个域名而已,还没有内容的网站,怎么去审核它是一个违法互联网站?3、法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可以随意将一个依法申请新网站备案的公民纳入黑名单,除非该公民已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秉公司法,维护法律,保障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9年3月10日

附件:
1、《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工信复议驳字[2018]第233号)
2、新网ICP代备案管理系统(订单号:ICP3260269624263170)
3、新网公司《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冯正虎)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立案告知书
5、2018年9月30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接收冯正虎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361318351303)
6、2019年3月10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立案庭提交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41700308630)
7、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撤销网站备案黑名单一案,请下载阅读。

图一、新网ICP代备案管理系统(订单号:ICP326026 证据19-2-1-ICP备案系统-订单号:ICP3250269624283170

图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工信复议驳字[2018]第233号) 证据19-3-1-20180917_工信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1 证据19-3-2-20180917_工信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2 证据19-3-3-20180917_工信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3

图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立案告知书 证据19-4-1-北京一中院邮寄立案告知书-1 证据19-4-2-北京一中院邮寄立案告知书-2

图四、2018年9月30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接收冯正虎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361318351303) 证据19-3-20180930向浦东法院起诉的凭证

图五、2019年3月10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立案庭提交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41700308630) 证据19-6-20190310依法向上级法院起诉的凭证-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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