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福芳的刑事控告书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二十
【编者按】上海市民崔福芳(手机:13564097383)在今年“两会”期间,被非法拘禁在川沙缘中林庄园23天(2018年2月27日至3月21日)。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一个极度威胁与恐惧。
因维稳之需的非法拘禁案不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还涉及违法行政的问题。崔福芳被释放后,依靠法律通过投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督促政府履行维护公民人身权的职责。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2018)沪01行初78号】,崔福芳于7月30日上午去浦东新区金杨新村派出所治安窗口正式提出刑事控告,要求立案追究绑架及非法拘禁崔福芳的三名山东籍外来人员以及该犯罪事件的幕后控制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金杨新村派出所警官(警号013186)认真接待,读完崔福芳的《刑事控告书》及证据材料后,告知崔福芳:“你已经上诉,等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下来,高级人民法院说立案就立案,高级人民法院说抓人我们就抓人。”
据邮政特快专递凭证显示(EMS:1042941120728),8月1日金杨新村派出所接收了崔福芳寄送的《刑事控告状》。
兹公开崔福芳的刑事控告书,供学习参考及公众评审。
崔福芳案诉讼代理人冯正虎的手机及微信号:13524687100。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崔福芳 女,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邗江县人,
身份证:310102195712284886
住址:上海市南码头路1698号223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控告人:
2018年2月27日上午在德平路1189弄10号门口绑架崔福芳及2月27日至3月22日强行将崔福芳非法拘禁在川沙缘中林庄园3号木屋内的三名山东籍外来人员,以及该犯罪事件的幕后控制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
控告事项
对绑架及非法拘禁崔福芳23天的犯罪事件立案侦查,对初查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8年2月27日上午十点二十分钟左右,控告人崔福芳离开自己居住的房屋(德平路1189弄10号,属金杨新村街道派出所管辖地),刚走到隔壁的11号门口,看到几个陌生人迎面走来,他们问崔福芳:“你是否姓崔?”崔福芳说:“你们是什么人?”三个山东人不问青红皂白上来抓住崔福芳的手臂,把崔福芳强行塞进停在边上的一辆白色轿车内(车牌:鲁H·JV101),崔福芳的手机也被绑架者抢夺了。
三名山东籍男性绑架者,其中一名负责人,他们叫他“辉儿”,左嘴唇上有一粒小黑子,身高1.75左右,穿藏青色拉链衫,眼睛一大一小,圆方脸黄色皮肤。另外二名山东籍看守人员,穿黑色衣服,圆脸,1.8米左右。
绑架崔福芳的白色轿车一直向东开(金海路方向),最后驶入川沙缘中林庄园(东川公路3229号),他们将崔福芳非法拘禁在缘中林庄园的3号木屋,直至3月21日被释放。崔福芳被非法拘禁23天。
在非法拘禁崔福芳期间,看守人员有上述三名山东籍男性人员,他们使用一辆白色轿车(车牌号:鲁H·755CQ)。还有一位安徽籍女看守人员,新结婚的,身高1.68左右,她使用一辆红色轿车(车牌号:皖A·JU772)。还有一位天天送饭的山东籍男性人员,他驾驶的货厢二用车牌号是沪A·PJ715。
崔福芳被绑架之后,其家属多次向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派出所)报案。崔福芳被歹徒释放后的第一天(3月22日)就向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浦东新区龚路派出所)报案,龚路派出所警察当场调查后,明确告知受害人崔福芳:“龚路派出所接到命令,你到金杨街道去处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崔福芳的被绑架及非法拘禁案“涉嫌刑事犯罪,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也就是可以向公安及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控告。
因此,控告人崔福芳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正式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控告人:崔福芳
2018年7月30日
附件:(部分证据)
1、《上海市民崔福芳被非法拘禁23天的自述》
2、《崔福芳向龚路派出所报案的对话录音》
3、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沪01行初78号
4、控告人崔福芳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崔福芳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金杨新村派出所提交《刑事控告书》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