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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告知书是信访答复吗?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十九

时间:2018-10-08 22:17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2,409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行政复议的告知书是信访答复吗?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十九

 

【编者按】崔福芳为了了解自己被非法拘禁的相关信息,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于5月28日作出《函复》,借口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崔福芳不服,于7月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7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作出《告知书》,其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实际上决定了崔福芳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不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形式,而是以伪装成信访答复的《告知书》形式回复行政复议申请人,为什么?

依据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即,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法院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的《告知书》是信访答复,就可以作出崔福芳起诉不予立案的裁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的《告知书》是信访答复吗?

崔福芳不服一审裁定,于8月1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兹公开本案的上诉状,供学习参考及公众评审。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案诉讼代理人冯正虎的手机及微信号:13524687100。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崔福芳  女   1957年12月28日出生  汉族

身份证:310102195712284886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698号223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代表人:杭迎伟  区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电话:021-58788388

 

 

上诉请求

 

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 行初155号行政裁定书,指定一中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或直接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自身相关的信息,于2018年5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编号:1045064685823)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以下简称两申请表)。

《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1)》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事项: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用于非法拘禁崔福芳的看守人员报酬总额的政府信息。在《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2)》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事项:要求公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向缘中林庄园支付崔福芳及其看守人员居住缘中林庄园3号木屋的住宿费总额的政府信息。

5月28日,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对上诉人提交的两申请表分别作出了二份《函复》,认为两申请表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未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因此,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没有向上诉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上诉人不服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的函复,于同年7月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浦东新区政府于同年7月9日对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回复(编号为2018-694的《告知书》):“金杨新村街道认为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调整范畴,对你的相关咨询事项,金杨新村街道办事处作出上述函复未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你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上述《告知书》的内容与规范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内容相同,仅是文件名称不同。浦东新区政府不规规矩矩、老老实实地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格式,而是以《告知书》的格式回复行政复议申请人,伪装成信访答复。

因此,上诉人不服浦东新区政府的行政行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上述《告知书》并判令其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合法的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作出了错误裁定:“对崔福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其理由是:“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上述《告知书》系信访答复,起诉人崔福芳对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审法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即,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作出上述的一审裁定。

但是,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上诉人是向浦东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本没有信访,哪来的信访答复?是浦东新区政府把《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内容用信访答复的《告知书》形式包装起来回复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人)。而且,上诉人正是因为浦东新区政府的此行政行为,起诉浦东新区政府,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剥夺了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权。

 

综上所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撤销。恳请上级法院秉公司法,纠正错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崔福芳

2018年8月1日

 

附件:

1、(2018)沪01 行初155号行政裁定书

2、浦东新区政府的《告知书》(编号:2018-694)

3、崔福芳向浦东新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4、崔福芳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一、本案上诉状的法院收据

20180801-法院收据(上诉状)

 

图二、(2018)沪01 行初155号行政裁定书

20180723-一中院裁定书-1
20180723-一中院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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