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法律,还我诉权。

忘记密码

请求政府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职责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五

时间:2018-10-06 20:49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555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请求政府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职责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的诉讼系列之五

 

【编者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鉴于在浦东新区政府金杨新村街道多次被侵犯人生自由权的事实,崔福芳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职责。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已于4月17日收到崔福芳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职责的申请书(EMS:103638622425)。根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崔福芳正在等待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职责之中。

兹公开崔福芳的《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职责申请书》,供学习参考及公众评审。

崔福芳被非法拘禁案诉讼代理人冯正虎的手机及微信号:13524687100

 

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崔福芳 女,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邗江县人,
住址:上海市南码头路1698号223室
邮编:200125
手机:13564097383

 

请求事项

请求区政府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人身权,禁止下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其雇佣的其他人员非法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并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崔福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居民,因浦东新区世博动迁私房遭到非法拆迁,十几年未解决安置问题,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直诉讼与上访不断。申请人的拆迁事发地是归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管辖,目前暂时居住地是归浦东新区金杨街道管辖。

今年“两会”期间,申请人没有去北京上访的打算,因为周家渡街道领导已与申请人约好商谈解决申请人的拆迁问题,但是金杨街道工作人员却雇佣外来人员莫名其妙地突然绑架申请人,并将申请人非法拘禁23天,关押在一个秘密场所(川沙缘中林庄园,地址:东川公路3229号)。详见证据一:《崔福芳被非法拘禁23天的自述》(2018年2月27日至3月21日)。

申请人多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015年3月7日申请人也遭受过金杨新村街道工作人员及其雇佣的社区保安人员的非法监禁,关在申请人的居住房屋内不准出门,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详见证据二:《冯正虎:见证崔福芳在两会期间被非法监禁》(2015年3月7日至3月15日)。

申请人在2月27日被绑架之前,已经受到金杨街道政法委书记手下工作人员小金的威胁。这位“稳控队”小头头挑动申请人去康办(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访,他说申请人去一次,他的小兄弟就可以拿一些钱,如果申请人不去康办,就找申请人麻烦。还挑动申请人“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后来,申请人在“两会”期间没有去北京,也被金杨街道非法拘禁,计入他们的维稳成绩。详见证据三:《金杨街道工作人员挑动崔福芳上访“康办”及北京——金杨新村街道的维稳负责人小金与崔福芳的通话录音》(2018年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而且,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法》第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等法律条款: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申请人不是司法上确认的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任何机关无权对申请人实施监视居住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一切自由的前提和生存最起码的权利,无法律依据不得剥夺或限制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

金扬新村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机关,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忠于人民,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及安全。但是,金扬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却知法违法,滥用职权,雇佣并指使外来人员随意绑架并非法拘禁本街道的居民,使申请人恐惧万分,无法正常的安居乐业。

申请人被强迫失踪、非法拘禁在“黑监狱”中,其伤害远远大于被合法判决而遭受冤狱的损害。没有监禁资质的 “黑监狱”不同于受法律监管下的监狱或看守所,囚犯没有人身安全的保障,关押期限与处境都是无法预期的,时时处于被绑匪撕票而无救援的恐惧之中,其精神受到极度伤害,而难以忍受的心理恐惧又会导致身体伤害。

因此,根据宪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履行保护申请人人身权的法定职责,禁止下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其雇佣的其他人员非法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并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崔福芳

2018年4月16日

附件(证据):

1、《崔福芳被非法拘禁23天的自述》(2018年2月27日至3月21日)
2、《冯正虎:见证崔福芳在两会期间被非法监禁》(2015年3月7日至3月15日)
3、《金杨街道工作人员挑动崔福芳上访“康办”及北京——金杨新村街道的维稳负责人小金与崔福芳的通话录音》(2018年2月4日)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崔福芳请求浦东新区政府履行保护人身权职责申请书的邮局凭证

20180416-浦东政府保护人身权-崔

发表评论

*

* (保密)

😉 😐 😡 😈 🙂 😯 🙁 🙄 😛 😳 😮 mrgreen.png 😆 💡 😀 👿 😥 😎 ➡ 😕 ❓ ❗ 

Ctrl+Enter 快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