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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诉杨浦公安行政不作为

时间:2017-01-07 21:36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2,998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冯正虎诉杨浦公安行政不作为

 

【编者按】上海独立参选人冯正虎在2016年11月16日选举日之前,11月14日下午17:00至11月15日下午17:00被限制人身自由,关押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接受所谓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的询问。

冯正虎于2016年11月28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杨浦公安公开合法传唤冯正虎的相关政府信息,但是杨浦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依职权予以答复。因此,冯正虎于12月28日依法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诉杨浦公安行政不作为,责令其纠正。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志康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复议请求

 

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冯正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上海市杨浦区第115选区的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2016年上海市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冯正虎参加竞选杨浦区人大代表。

但是,在2016年11月16日选举日之前,11月14日下午17:00至11月15日下午17:00被限制人身自由,关押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接受所谓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的询问。其案由是:2016年11月14日下午16:00许,冯正虎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依法向选民发放一张A4的宣传单《冯正虎向选民拜票》,遭到五角场街道平安办公室刘姓工作人员等人的非法阻止,他们违法妨害冯正虎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日110警察赶到,真正破坏选举秩序的人没有接受调查,反而是受到妨害的冯正虎被带到派出所询问室接受24个小时的继续盘问,整夜坐躺在椅子上受冷折磨。还扣押冯正虎一台电脑、一台激光打印机、一部手机,检查一个月,现已返还。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事件真相,于2016年1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编号:1098565925018)向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12张申请表的内容分别为:

1、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受害方的信息。

2、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受害程度的信息。

3、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受案登记表》的信息。

4、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何时立案的信息。

5、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立案后法定办结期限的信息。

6、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传唤中冯正虎的传唤证信息。

7、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询问笔录中记载使用口头传唤冯正虎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的信息.

8、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传唤中,对冯正虎超过8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经公安机关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记录信息。

9、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传唤中在五角场派出所问询室扣押冯正虎物品的扣押清单信息

10、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继续盘问中关于冯正虎的《继续盘问审批表》信息。

11、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继续盘问中关于冯正虎的《继续盘问通知书》信息。

12、获取“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案”的继续盘问中,关于冯正虎的《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信息。

根据邮局凭证,被申请人已于11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16年12月14日前予以答复,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并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申请人依法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公正审查,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的职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冯正虎

2016年12月28日

 

 

附件:

1、2016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EMS凭证。

2、冯正虎2016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12) 。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图一、冯正虎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的EMS凭证(2016年12月28日)

20161228-杨浦区政府-行政复议-冯正虎

 

图二、冯正虎的证据保全清单

证据保全清单-1-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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