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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民第11次集访人大、高院督促处理违法的法官

时间:2016-07-22 22:23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176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上海公民第11次集访人大、高院督促处理违法的法官

  2016年7月18日(周一)上海公民第11次集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落实1016名上海市民联署致函国家主席提出的主张与三项请求,督促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高院院长崔亚东依法处理违法的法官,保卫立案登记制,要求回复冯正虎等66名控告人控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童凌的处理情况。

上午9:00许,81名上海公民陆续抵达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接待室(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在《控诉违法的法官,保卫立案登记制》集访登记单上签名,推举5位代表(冯正虎、徐佩玲、范建根、孙建敏、王妙珍)进入接待室谈话,与接待室负责人费老师谈话,第1次向费老师提交《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的请愿书(1)——上海公民第11次集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控诉违法的法官》,要求人大常委会、司法内务委员会督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依法回复冯正虎等66名控告人控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童凌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并依法依纪追究司法官员的违法责任。

下午2:00许,71名上海公民抵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肇嘉浜308号),第11次向崔亚东院长询问,要求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查明司法官员及法官违法违纪的事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控告当事人。一位女法官登记集访人数,集访民众登记后乘地铁12号线去高院接待室。集访民众坐在接待室大厅,推举戴中耀、鲁俊、徐佩玲、颜秀兰、马春英等代表与包法官交谈,并提交《致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的询问书(9)——上海公民向上海高院第11次询问处理违法法官的情况》、《上海公民第10次集访人大、高院督促处理违法的法官》等材料,重申高院必须依法回复处理情况,不可袒护违法的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66位控告人实名举报控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童凌违法违纪,已于2016年4月24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58829045911)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崔亚东)提交控告书及其证据材料,邮局证明上海高院已于4月25日签收。

但是,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不遵守法律及最高法院的规定,受理投诉已有84天(截止7月18日),至今未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控告当事人。

司法官员不守法,普通民众守法,坚持不懈地走访法院,向司法官员及法官普法,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卫立案登记制。

上海法律监督人

2016年7月20日

  图一、上海公民第11次集访上海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18日上午)

20160718-1-集访人大

 

图二、集访民众走向上海市高级法院

20160718-2-集访人大

 

图三、上海公民第11次集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18日下午)

20160718-3-集访高院

 

图四、上海高院女法官登记集访人数

20160718-4-集访高院

 

图五、集访民众在上海高院接待室(2016年7月18日下午)

20160718-5-集访高院

 

图六、81名上海公民第11次集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签名单(2016年7月18日上午)

20160718-6-集访人大

20160718-7-集访人大

 

图七、71名上海公民第11次集访上海市高院的签名单(2016年7月18日下午)

20160718-8-集访高院

20160718-9-集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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