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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法官违法(10):民众拥护的制度改革不可逆转

时间:2015-07-13 22:03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291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立案法官违法(10):民众拥护的制度改革不可逆转

 

2015年5月1日起新的《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冯正虎拿出10个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做试点,向案件管辖的基层法院立案庭法官提交起诉状。10个行政诉讼案件涉及4家基层法院(浦东新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黄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3家中级法院(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第三中级法院)。

冯正虎亲历二个月的立案过程,反映出上海法院的一些问题:1.立案法官不接收起诉人的诉状,有的法院“立案登记制”改头换面成“预审立案登记制”;2. “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相当严重;3.法院内部监督不作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

冯正虎于7月5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分别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投诉。根据邮局记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67908),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6960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投诉函(EMS:1067278163408)。

冯正虎预告:近期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将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问题在下面,根子在哪里?

 

一、致上海人大、政法委、高院领导的投诉函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女士

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姜平先生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先生:

您们好。

我是上海市民、“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行动的倡导者,自从2010年2月回国后专职从事维护公民诉权的工作,撰写并公开发表的关于维护公民诉权问题理论文章、调查报告、纪实报道有百万文字,促进中央从制度上根本解决“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

虽然我个人的“立案难”问题目前尚未解决,但我回国五年来的辛苦努力已有了成功的结果。5月1日后越来越多的民众获得诉权,过去习以为常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行为现在已被法定为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最重要的结果是,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公民诉权。当然,旧势力、旧观念都不会轻易让位于新制度,会以阳奉阴违、改头换面、报复改革者等各种方式破坏新制度或拖延新制度的实施,但是受到民众拥护与支持的制度改革已不可逆转。

我一个人有33个“立案难“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月1日起上海法院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我先拿出10个行政诉讼案件做试点,向案件管辖的基层法院立案庭法官提交起诉状。10个行政诉讼案件涉及4家基层法院(浦东新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黄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3家中级法院(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第三中级法院)。

10个第一审的行政诉讼案件是:

1.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限制冯正虎出境的行政行为违法

2. 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限制冯正虎入境的行政行为违法

3. 诉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

4. 诉上海市公安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

5. 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超期扣押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

6. 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行政拘留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7. 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收缴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

8. 诉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

9. 诉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

10. 诉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

上述10件“立案难”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均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从5月初以来,我亲自向浦东新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黄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上海第三中级法院立案庭法官提交起诉状,均遭拒收。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向受诉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亲历二个月的立案过程,反映出上海法院的一些问题:

1.立案法官不接收起诉人的诉状,有的法院“立案登记制”改头换面成“预审立案登记制”。浦东新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黄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上海第三中级法院立案庭法官拒收起诉人诉状,因领导不同意接收诉状。

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起诉人亲自去法院提交诉状是表示对法官的尊重,既然法官不需要被尊重,而且还要违法违纪,只好让他们咎由自取。拒收后,我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法院提交诉状。

奇葩的是,我寄给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的诉状成了炸弹,三中院一见冯正虎署名的邮件就拒收。三中院拒收退回,我再次依法邮寄给该院长,一来一往已是八回。直至6月27日第八次,上海第三中级法院终于接收了我的诉状。

2.“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相当严重。通过邮寄方式,浦东新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黄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第三中级法院接受了起诉人的诉状及证据材料,但是上述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关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限规定,出现了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决定的违法违纪情形。严重的是,这个违法违纪情况在多家基层、中级法院同时发生,是否有高一层次的个别领导在干扰立案?请法律监督部门查处。

3.法院内部监督不作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我依法向浦东新区法院、杨浦区法院、黄浦区法院、静安区法院监察室以及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第三中级法院院长投诉立案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但至今没有回复,违法违纪的相关人员也没有得到追究与处理,法律如同儿戏。现在,我又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第三中级法院的监察室投诉,看看中级法院的监督部门是否有监督法官的作用,追究违法违纪的相关人员责任?

上述事实的详细情况,可以参见我提供的附件材料。现在,我的立案办理已走过了中级法院的层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我考虑,近期内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遵守法律,给上海市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做一个好的表率。

请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保证法律实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八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督促法官遵守立案登记制,保障冯正虎等所有当事人诉权。

 

此致

敬意

 

冯正虎

2015年7月5日

 

附件:

(一) 《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二) 《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三) 冯正虎致上海第三中级法院的投诉函

1.《冯正虎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投诉函》及其邮寄凭证

(2015年5月10日)

2.《冯正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投诉与起诉》及其邮寄凭证(2015年6月13日)

(四)  冯正虎致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的投诉函

1.《冯正虎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投诉与起诉》及其邮寄凭证(2015年6月13日)

(五)  冯正虎致上海第三中级法院的投诉函

1.《冯正虎连续八次向上海三中院投诉与起诉》及其邮寄凭证(2015年6月27日)

(六)   10件第一审的行政起诉状

1.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限制冯正虎出境的行政行为违法

2. 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限制冯正虎入境的行政行为违法

3. 诉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

4. 诉上海市公安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

5. 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超期扣押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

6. 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行政拘留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7. 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收缴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

8. 诉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

9. 诉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

10. 诉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投诉函的邮寄凭证

20150705-人大殷一璀20150705-政法委姜平
20150705-高院崔亚东

 

2015年7月13日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手机:13524687100

E-mai: fzh999ne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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