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法律,还我诉权。

忘记密码

冯正虎:非法拘禁267天国家赔偿110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4-10-06 22:07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3,439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编者按】2012年2月27日起至11月20日期间,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和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非法监视并拘禁在其住所268天,直至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后,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力图依法治国,上海当局解除对冯正虎的非法拘禁。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凭证,在冯正虎家门内外设立三道岗哨,常备的24名便衣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天天昼夜轮班非法剥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周六、周日又增派许多警察,草木皆兵,扰民伤财,近九个月耗资约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伤害冯正虎及其家人,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吓整个社会,使警察变成罪犯,同时在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2012年12月2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的专递的方式((EMS:EW385689343CS )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以后又多次走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巡视组、中共上海市委、市人大等相关领导机关投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负责接待的朱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告知冯正虎:“市检察院已将材料转市公安局,要求市公安局处理。这些警察的行为是行政职务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的方式维权。”

现在,冯正虎同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已于2014年9月28日收到冯正虎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及证据材料(EMS:1067278109508   1067278115208 )。

冯正虎依据相关法律及事实证据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请求:1.赔偿金1105721.52元人民币;2. 返还被非法扣押的私人财物;3.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中共中央决定于10月20日召开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而且,要落实“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有错必纠,侵权必赔,才能真正树立起宪法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才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收回支持执政党与政府的民心。

中国政府现在财力雄厚,应当有能力、有责任为周永康统治政法时期有关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的职务侵权违法行为买单。时间不可倒流,人身自由的伤害及财物毁灭不可恢复,唯有用经济赔偿与赔礼道歉的方式弥补错误,抚慰受害者,化解怨恨,依法促进社会和解。

附录:冯正虎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住所地: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被申请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白少康 局长

住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电话:021- 62310110

被申请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田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赔偿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就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和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非法监禁冯正虎人身自由268天(2012年2月27日起至11月20日)的行政职务侵权行为予以国家赔偿: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92元人民币
  2. 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6元人民币
  3. 返还被非法扣押的私人财物
  4. 精神损害抚慰金:793012 元人民币
  5. 为申请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冯正虎被非法拘禁268天的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中共十八大报告)的案例。冯正虎至今没有见到一份书面的执法凭证,也没有人告知冯正虎被监禁的合法理由。直接参与非法拘禁冯正虎的大小警察都是一句话:“领导要对你采取这种强制措施”。国保警察叶副处长告知:市领导对你很不满,要他们这样做。哪一位市领导呢?是原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还是原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或者还有高一级的市领导。谁是非法监禁冯正虎的幕后导演?

本案的详细事实,参见《2012年12月2日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及其证据材料。

从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冯正虎居住在“仁和苑”的住所被非法打造成一座“黑监狱”,四周布满监视摄像探头,马路上的摄像监视探头也转向冯正虎住宅沿街一面的阳台窗口,并在窗沿下安装一圈带铁叉的铁栅栏。冯正虎住宅的楼道内、小区门卫室及小区门外设立三道岗哨,数十人严密把守。楼道门口拉起警戒线,狭隘的楼道内上下被看守人员挤满,以防冯正虎越狱逃跑。

冯正虎连出门买食品也不准许,封锁与外界的一切接触,甚至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法官办案上门也要经看守的警察准许并监视陪同下方可入内,经过拼死的抗争才获得一点下楼“放风”权利,冯正虎被全封闭关押了268天。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凭证,常备的24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员天天昼夜轮班非法剥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周六、周日又增派许多警察,草木皆兵,扰民伤财,近九个月耗资约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伤害冯正虎及其家人,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吓整个社会,使警察变成罪犯,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在周永康统治中国政法的年代里,类似冯正虎的遭遇在各地方及街道的“维稳”中已相当普遍,上至知名人士,下至底层访民,所有让领导不满意、不放心或者与领导有利益冲突的公民都有可能随时遭受非法拘禁。几个没有执法凭证的便衣警察领着一帮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横冲直撞,肆意抓人堵门,拥有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的特权,领导要他们咬谁,就咬谁,搞得社会人心惶惶。其结果,如中共总书记习近平所言:“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被申请人的所属警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执法凭证,以非法监禁的方法剥夺冯正虎人身自由268天,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且,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达到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后,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力图依法治国,上海当局解除对冯正虎的非法囚禁,冯正虎可以自由出入家门。2012年12月2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的专递的方式((EMS:EW38568934CS )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以后又多次走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巡视组、中共上海市委、市人大等相关领导机关投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负责接待的朱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告知申请人:“市检察院已将材料转市公安局,要求市公安局处理。这些警察的行为是行政职务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的方式维权。”

现在,申请人同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下述申请人诉求的法律依据及事实证据:

  1. 确认2012年2月27日至2012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所属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对申请人实施以非法监禁的方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

该项诉求依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原告不是司法上确认的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可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一切自由的前提和生存最起码的权利,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或限制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人作出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显然是违法的,而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1. 被申请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53784.92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全国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人民币。

2010年2月27日至2012年11月20日的268日,被申请人所属警察对申请人实施了非法监禁的强制措施。所以,申请人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为53784.92元人民币,即268日×200.69元。

3.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268924.6元人民币

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非法监禁在其住所,致使申请人无法外出谋生,因误工而影响申请人的经济收入,如同申请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一样无法工作。因此,该项诉求依据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

全国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人民币。

2010年2月27日至2012年11月20日的268日,被申请人所属警察对申请人实施了非法监禁的强制措施。所以,申请人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为268924.6元人民币,即268日×200.69元X5。

  1. 被申请人应当返还非法扣押申请人的私人财物。

2012年3月1日下午,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葛德强、王水根、陆巍峰及七名国保警察入室抄家,扣押冯正虎的财物(电脑2台、显示器2台、手机4部、打印机1台、扫描仪1台、照相机1部、网络设备若干、书籍文件及其他物品)。3月20日、3月23日陆巍峰、沈国良等警察再次入室抄家,翻箱倒柜,野蛮搜查,扣押财物,但他们没有检查证、扣物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与扣押。而且,非法超期扣押冯正虎的私人财物,至今未返还。其行为触犯《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五条第二项。

该项诉求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且,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1. 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93012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申请人遭受被申请人所属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全封闭地非法监禁在住所,268天每天24小时公开监视申请人,非法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将申请人视作违法犯罪的监管对象,致使申请人在居住区内、社会上的声誉极大损害。

警察不遵守法律,滥用职权,非法监禁公民,并授予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犹如十年文革浩劫时期中盛行的群众专政,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极大的威胁与恐惧。

所以,被申请人理应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国家尚未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统一标准及具体金额,而是因人而异,依据精神损害的具体程度而定。

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所属警察迫害申请人所花费的最低人工费用来确定申请人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被申请人用于非法监禁申请人的最少人数看守人员的人工费用(工资、津贴、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就是最低人工费用。十个保安人员,人均每月4千元;五个警察,人均每月1万元;最低人工费用,每月9万元,每年108万元,每天约2959元人民币。所以,被告每天花费2959元的最低人工费用,将成为赔偿原告精神损害的最低金额标准。

申请人遭受被申请人所属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非法监禁268日,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93012 元人民币,即268日×2959元。

上述是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向侵犯冯正虎人身权的公安机关(国家义务赔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领导明断,化解矛盾,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人权,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申请人: 冯正虎

 2014年9月25日

 附件:

一、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2年12月2日)

二、书证(照片)

  1. 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冯正虎居住在“仁和苑”的住所成了一座“黑监狱”,四周布满监视摄像探头,马路上摄像监视探头,也转向冯正虎住宅沿街一面的阳台窗口,并在窗沿下安装一圈带铁叉的铁栅栏。冯正虎住宅的楼道内、小区门卫室及小区门外设立三道岗哨,数十人严密把守。楼道门口拉起警戒线,狭隘的楼道内上下被看守人员挤满,,以防冯正虎越狱逃跑。

(1)仁和苑与冯正虎的黑监狱(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2) 2012年5月10日冯正虎住宅的 窗沿下被强行安装了铁栅栏,罪证至今还在。

(3) 具有夜视功能监视探头对准冯正虎的家门、街上的监视探头也转向冯正虎的阳台。

(4)看守人员24小时轮班占领冯正虎家的楼道,堵住通道, 门口时常拉起警戒线。

  1. 2012年2月29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的纪实
  2. 2013年4月17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的纪实
  3. 2013年5月7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的纪实
  4. 2012年9月19日冯正虎与沈国良等6个看守人员冲突脸部划伤出血.
  5. 上海紹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紹刚亲眼见证冯正虎被非法拘禁的情况。(2012年6月29日)
  6. 看守人员每天记录的《工作日记》(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制作并保存)

三、录音

  1. 2012年2月29日上海访民探望冯正虎的现场录音
  2. 2012年3月1日下午约14:45冯正虎与看守人员郝明友警察等人谈话
  3. 2012年3月1日下午约15:30上海市公安局警察第7次非法抄家的现场录音。
  4. 2012年3月2日下午约15:00警察沈国良、陆巍峰与冯正虎谈话
  5. 2012年3月6日上午约10:15 冯正虎用电话向上海市检察院举报
  6. 2012年3月6日上午约10:20 冯正虎用电话向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举报
  7. 2012年3月6日上午约10:33 冯正虎用电话向上海市公安局举报

四、录像

  1. 2012年3月20日上海民众给囚禁中的冯正虎送菜
  2. 2012年4月17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
  3. 2012年6月13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
  4. 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冯正虎家周边监视探头的录像(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保存)

图:冯正虎致上海市公安局的国家赔偿申请书(2014年9月25日)

20140925-市公安局白少康

附件一、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2年12月2日)

http://www.fengzhenghu.net/?p=2780

附件二、书证(照片)

非法拘禁268天的书证资料_页面_1
非法拘禁268天的书证资料_页面_2
非法拘禁268天的书证资料_页面_3
非法拘禁268天的书证资料_页面_4
非法拘禁268天的书证资料_页面_5
非法拘禁268天的书证资料_页面_6
非法拘禁268天的书证资料_页面_7

发表评论

*

* (保密)

😉 😐 😡 😈 🙂 😯 🙁 🙄 😛 😳 😮 mrgreen.png 😆 💡 😀 👿 😥 😎 ➡ 😕 ❓ ❗ 

Ctrl+Enter 快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