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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蓉华举报上海市虹口法院原行政庭法官居淑英(2)

时间:2013-07-16 16:08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2,364 views 我要评论 字号:

举报上海市虹口法院原行政庭法官居淑英违反《法官法》第七条:“(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枉法裁判行为(2)

实名举报(2)
举 报 人: 王蓉华,男,住本市广中路
被举报人: 居淑英、女,工作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举报事由:被举报人编造证据,以伪证为据枉法做出《(1996)虹行初字第15号》判决。

事实如下:1993年11月1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在自身无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与上海宏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非法签订《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的合同》承揽四川北路4街坊108商业拆迁地块居民和单位的拆迁安置业务,承揽商业拆迁地块居民和单位拆迁安置业务行为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非具体行政行为”即商业行为。

其后,虹口区人民政府再次违法,将108商业拆迁地块居民和单位的拆迁安置业务违法转托上海虹口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实施。被举报人在审理举报人诉虹口区人民政府为自身商业利益非法商业限迁举报人案件的过程中明知:
1.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是四川北路4街坊108商业拆迁安置业务的民事代理人。
2. 1994年6月20日,原虹房局长向担任上海虹口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法人的自己非法发放《虹房拆许字(1994)第031号 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受托先向自己发证。
3. 1994年6月27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将108商业拆迁地块居民和单位的拆迁安置业务转托虹口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实施,后者成为区政府代理人、宏盟公司次代理人。
4. 1995年6月28日,原拆迁许可证过期,新证未补发。商业拆迁民事行为次代理人与代理人相互勾结商业限迁举报人违法。
5. 违反民法第六十三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6. 1995年10月30日,上海宏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取得国土使用权。
7. 虹房集团成立于1995年11月,虹口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无营业执照。
为使商业拆迁代理人虹口区人民政府胜诉,被举报人伪造了名为《市政工程和市政配套合同》的证据,枉法做出:“商业拆迁代理人为自己经济利益最大化做而作出的限迁举报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举报人查阅了《(1996)虹行初字第15号)案卷宗,其中并无居淑英在判决书众所载明的《市政工程和市政配套合同》。举报人向《市政工程和市政配套合同》提交者虹口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市政工程和市政配套合同》,虹口区政府答复: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现特向贵院举报居淑英伪造《市政工程和市政配套合同》证据犯罪行为,望贵院调查核实后查处犯罪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王蓉华

20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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