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截访,保障人权
冯正虎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于2008年7月颁布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本意是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惩违法的官员。但是,《解释》和《规定》颁布后,各地政府、部门非法截访、打压信访人的行为更加变本加厉,动用警力、不惜一切手段阻止信访人上北京申诉,防范地方上的徇私枉法、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以及背后的腐败问题被揭露,其后果导致《解释》和《规定》又一次成为空头支票,加重了信访群众的苦难。
一、上海政府工作人员在北京暴殴上海市民的罪恶
2008年12月26日是中共领袖毛泽东的诞辰日。上海市民当日早上去北京天安门广场瞻仰毛主席的遗容,刚进入天安门广场,就受到北京警察的盘问,在表示并非上访纯粹只为悼念毛主席而来、且随身未带任何上访材料后,听从北京警方安排被警车送往天安门广场分局。但是,77名上海市民因曾经有过上访的经历,被上海当局已列入上访人员的黑名单,因此遭到北京警察的无辜扣留,并移送到全国各地访民集中地马家楼,通知上海政府前来领人。
但是,上海市政府驻京办违背了为上海市民服务的宗旨,为镇压上海市民依法走访北京的截访人员提供便利与支持。上海市政府派出的工作人员在北京大打出手,非法拘禁77名上海市民,强行搜身、勒索钱财、没收手机、扣留身份证,并暴殴、侮辱部分上海市民。上海市民曹宝义被殴打致头部多发性骨折。丁菊英、范桂娟等多名上海市民回沪后又遭上海警方滥用法律继续拘留处罚。12月26日的截访暴行已公之于众、震惊中外,上海市政府驻京办截访负责人—-市政府信访接待员204号(绰号”小山东”)是这起违法犯罪事件的直接指挥者。
2008月12月26日的暴行并非偶然,是上海截访人员的必然行径,他们有上海大亨的撑腰,在上海的领地上已习惯于为所欲为、无法无天,抓谁、打谁、拦截谁、堵住谁家的门、抢夺谁的财产、剥夺谁的诉权,他们想得到就能做到,受害人却状告无门、欲哭无泪,学杨佳也是死路一条。现在,上海截访人员的威风耍到天子脚下,公然在北京打压上海市民,就像处罚自己的家奴一般,北京政府也只好开一个眼闭一个眼。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在北京持续不断、肆无忌惮的截访暴行伤害各地人民,同时也在侮辱中央政府。全国、全世界的人都会发问:中央政府在哪里?中国的法律有权威吗?
二、镇压信访人的违法观念及其潜规则
地方政府及其截访人员已经制造并强化了一个荒唐的潜规则:上访人员+非上访地点=扰乱社会秩序。而且,这个潜规则已被地方政府的截访人员,包括警察、法官默认,并取代法律。依据这个违法的潜规则,参与截访的警察、法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随意传唤、拘留、关押、审判维权上访人员。12月26日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77名上海市民是上访人员,他们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这个非上访地点出现,就是扰乱社会秩序。按照这个荒唐逻辑,上访人员24小时吃喝睡在信访办里最安全,否则他在任何地方,甚至在自己家里,都会被认为涉嫌扰乱社会秩序,都有可能被传唤或拘留。
其实,这个潜规则是违法的,而且很荒唐。现在,必须正本清源。上访人员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可以去任何非上访的地点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要不违法犯罪,他们的权利都受国家法律保护。“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范畴,法律上已有严格确定,不可滥用。
1. 上访人不是罪犯,而是守法的公民
上访人员俗称“上访人”,但是在中国官方的法律用词中的正规称呼为“信访人”,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二条已有信访人的明确定义。但是,上访人员长期以来被地方官府及截访人员妖魔化了,当作罪犯看待,在官方的记录中上访人与有前科的犯罪分子等同,一直受到截访人员的追逐与打压,在司法审判中也可以荒唐地把上访的经历作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上访人相信党和政府,才依法信访或走访,他们是最守法的公民,他们理应同其他公民一样可以行使公民权利,并得到法律保护。而且,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在《信访条例》及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中进一步得到保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认真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还要“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而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 “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或违法行为不可滥用
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的罪名或违法行为,只有“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或违法行为,其罪名或违法行为的各项内容都有严格的法律界定。没有证据或事实表明当事人已经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就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名义传唤或拘留处罚,甚至错判当事人都是违法的。
在《刑法》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28条,《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的7条, 共计35条法律条款中,没有一条规定认为中国公民去北京天安门广场观光旅游、瞻仰毛主席遗容,或路过并仰望中南海大门,或在信访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停留办事或反映问题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可以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或违法行为。中国也没颁布歧视上访人的法律规定。
因此,上访人员去信访机构之外的所有地方,包括北京天安门广场都是合法的,是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外地居民(包括截访人员)在北京违法犯罪,北京警方肯定会将他们绳之以法,不需要在北京游荡的这些外地截访人员代劳。
三、截访人员如同文革 “三种人”臭名昭著
中国人不会忘记文化大革命。文革是中国建国后的一场空前大灾难,它对中国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发展所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文革结束后,文革中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和打砸抢分子三种人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出沉重的代价,遭受严厉清算,下场极其悲惨。 文革“三种人”都是一些“和尚打伞,无发无天”的人,他们漠视法律,服从领导,以政治需要至上,侵害刘少奇、邓小平等干部及一般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
现在的截访人员比文革“三种人”更邪恶。文革“三种人”是顺从毛泽东的潮流,在一个没有法制的社会环境中作恶,他们的是非标准只能靠政治领导人的评判标准。而截访人员是逆向胡锦涛的潮流,在一个有法制的社会环境中作恶,他们明知违法还敢为非作歹,公然漠视宪法法律,侵犯人权,挑战“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主流政治路线。截访人员大致由五种人组成:便衣警察、便衣法官、政府部门街道的工作人员、保安人员及临时雇佣的地痞流氓。截访人员是维护地方权贵利益及其没落政治路线的执行者与牺牲品,他们所有的截访行为都得不到中国法律的支持,与中央政府的主张及国家机关多数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行为格格不入。
中国朝野上下都已共识的政治法律意识:对于公民,法无禁令即自由;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无授权即违法。但是,一小撮权贵及截访人员倒行逆施,把上访人员作为鸡来杀,在全中国人面前张扬他们的权力与恐惧,企图破坏正在建设中的法治社会。上访人员与截访人员的对抗是官民矛盾冲突的集中表现,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与“以官为本,执政为权贵”的两条不同政治路线在社会上的反映。截访人员的行为已涉嫌徇私枉法、渎职、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多项罪名。《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审判截访人员的法律依据。
四、中央政府应当树立法律权威,严惩截访人员
中国是一个地方官员敬畏宪法法律的统一国家,还是一个趋于诸侯称霸的分裂国家?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国家领导人可以依靠个人的绝对权威治理并统一中国;现在的中国,国家领导人只有依靠宪法法律治理并统一中国,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就是树立中央政府的权威。地方诸侯在自己的领地上漠视法律、徇私枉法、公器私用,居然还敢派出截访人员在天子脚下大打出手,目无王法。如果中央政府一味视若无睹、置若罔闻,就是姑息养奸,贻害自己。共产党的地方干部、地方行政官员、法官不敬畏法律,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还会有权威吗?
申诉上访的民众比当官的人更相信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他们遭受地方贪官污吏、奸商恶徒的欺压与掠夺,继而又遭受昏庸法官的司法迫害、截访人员的殴打绑架,但是他们始终没有“以暴抗暴”,仍然坚持不懈地走一条坚守法律的、和平的、公开的申诉上访之路,不断向党政、人大领导部门倾诉,期望用他们的苦心与血汗来打动官僚的铁石心肠。他们向往北京,因为中国的宪法法律是在北京颁布的,出台好法规、好政策的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都在北京,制约上海地方司法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北京,北京到处有压住地方官僚的大官,北京有讲道理的希望。中央政府有责任保护这些守法的公民,兑现国家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
12月26日上海政府工作人员在北京暴殴上海市民的事件在互联网上曝光后,引起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及时派出国家信访局的官员赴上海调查,并向受害人曹义宝、孙建敏核实事件真相,关心曹义宝的伤势。民众都在关注中央政府的处理结果,期盼中央政府有权威,颁布的《解释》和《规定》能行之有效,严厉查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以及背后的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惩截访人员,纠正冤假错案,平息民怨,争取民心,稳定天下。
五、公民依法反抗截访,誓死捍卫宪法权利
最近读了刘亚洲将军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基地营以上干部的讲话《中国是一部改善从恶的历史》,他对中国人的习性特征作了极其精辟的分析,论述也是很精彩的。他认为:封闭的、内敛的、内向的中国文化致使中国人养成对外怀柔、对内残忍的习性,而且“这也是解释我们为什么在外国侵略者面前是羊,在自己同胞面前是狼的原因。近百个日本兵,就能够押着五万名国民党军俘虏到燕子矶去枪杀。不要说反抗,他们连逃跑的勇气都没有。”笔者深受启发,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几只截访狼就可以镇住一大群上访羊的原因。羊对狼有一种习惯性的心理上恐惧,而且上访人员的俯首听命、苟且偷生、贪图小利助长了一小撮权贵及截访人员的霸道与凶残。
中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权利,并承诺国家保障人权,而且所有的法律也有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具体条款。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也倾向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政治路线,支持民众的维权。相比于过去的年代,现在中国民众的法制意识与维权主张已经普遍提高,除了法官还可以无法无天不受制约,所有的行政官员在法律上都已受到制约。但是,为什么侵犯人权的案例还会大批产生?为什么一小撮狼可以轻易地绑架欺压数百倍的羊群?因为一小撮权贵控制当地最强势的司法机关,而且他们以党和政府的化身出现在人民群众面前,谁反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谁就是反对党、反对政府。但是,如果上访人员以及其他老百姓没有臣民的心态,解脱了心理上的自我恐惧,就会理直气壮地揭露一小撮权贵及其截访人员的欺世盗名,反抗他们的压迫,就不会使他们侵犯人权的罪恶轻易得逞。
我们上访人员受到欺负,罪恶在截访人员一方,但上访人员也有责任,是上访人员过去一直仅看重财产权利,而没有重视做人的尊严,轻视了人身自由权,还有我们只关心自己的遭遇,没有去关心别人的遭遇,一再默认或纵容截访人员的罪恶。没有人身自由,其他所有的自由不复存在。上访人员具有法律上、中央政府政策上、民众包括绝大多数守法公务员的同情以及国内外网络舆论支持的优势,但是如果上访人员不能克服心理上羊对狼的恐惧,不从臣民的意识转变成公民的意识,没有想到自己奋起反抗的责任,只是在盼好皇帝、大清官、替天行道的英雄,甚至还要寄托杨佳泄愤,那么这些优势对上访人员等于零,他们照样被奴役,遭受欺压。谁先站起来,谁就率先解放自己。公民权利要靠自己争取,靠自己维护,不靠谁的恩赐。
2008年12月26日事件的受害人已站起来,依法捍卫自己的公民权利,维护做人的尊严,追究上海市政府及其截访人员的违法责任,要求严惩凶手。2009年1月15日李惠芳、曹义宝、孙建敏、王海凤、范桂娟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嗣后其他72位受害人也纷纷向居住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们清楚地知道:目前,中国的法律是软弱的,谁也不会尊重她,尤其是这些权倾一时的权贵,但是每个公民坚持不懈地用生命捍卫她,她就变成强硬,再也不会被人忽视,全体公民(包括权贵)最终都会对宪法法律敬畏,公民权利也会得到所有人的尊重。
2009年2月3日上海仁和苑